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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司法保护的发展历程是怎么样的?司法保护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2022-03-18 企无形企无形529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遭侵犯时,商标权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案,寻求行政保护,也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商标法》对于商标保护的这种“双轨制”的规定,脱胎于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发展历程。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遭侵犯时,商标权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案,寻求行政保护,也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商标法》对于商标保护的这种“双轨制”的规定,脱胎于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发展历程。

中国经济体制的发展变革,经历了由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变革历史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承担着商标纠纷的调解、协调、裁决职能。1982 年《商标法》颁布后,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办法,即商标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启动行政程序,也可去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由此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商标侵权救济制度的“双轨制”模式。

1982年《商标法》还规定了对行政部门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司法救济,对行政处理结果不予执行的,可以申请司法强制执行。1993年,《商标法》进行修改,继承并发展了商标侵权救济的“双轨制”模式,扩大了商标保护的力度,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1994 年,中国签署了Trips 协议。2001年,中国加入WTO,为履行承诺,与国际接轨,对《商标法》进行了二次修改,完善了司法保护相关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发生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救济。法条表述将司法救济列在行政救济之前,反映了司法救济的主导地位。

②《商标法》规定了针对商标侵权行为的保全措施,即商标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临时性保护措施,也可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即在起诉之前先于采取措施,防止商标侵权继续进行,该项规定反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制度的加强。

③《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计算作出了规定,即依据侵权所得或者被侵权人损失这两个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如依据上述标准仍然无法计算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直接判决不超过50万元的赔偿金。至此,商标侵权救济手段由行政救济为主导,过度到司法救济为主导,行政救济为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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