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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标法》利害关系人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判定、裁决不服应该怎么做?

   2022-03-21 企无形企无形1010
核心提示:《商标法》利害关系人可在法定情况下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宣告商标注册无效或撤销商标注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审,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

《商标法》利害关系人可在法定情况下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宣告商标注册无效或撤销商标注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审,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

从《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对商标注册纠纷、商标效力纠纷、商标权属纠纷,属于纯粹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即由行政管理职能所决定,先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判定、裁决,对行政部门作出的判定、裁决不服的,以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商标法》规定了双重救济手段,当事人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司法保护,又可以请求工商行政部门解决。

从法理角度来看,该纠纷引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商标专用权侵权法律关系,商标专用权属于私权,因此就商标侵权纠纷来看,将其纳入民事法律保护体系更加符合逻辑、也更加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官方网站发布的2013年商标评审案件行政诉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商评委在2013年裁决商标评审案件14.42万件,共收到法院一审判决2004份,二审判决1158份,再审判决43份。超过八成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在法院审理之后维持了商评委裁定,不到两成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被法院撤销或改判,以上数据反映出商标行政诉讼,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常态化的行政司法救济渠道,但仍须完善与民事诉讼、刑法保护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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