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当事人:戴立峰,个体工商户。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9月12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入注册商标为“飘柔”的400ml装洗发露15瓶,注册商标为“飘柔”的400ml装洗发露15瓶,注册商标为“飘柔”的200ml装洗发露15瓶,注册商标为“head&shoulders”和“海飞丝”的200ml装洗发露22瓶,注册商标为“head&shoulders"和“海飞丝”的400ml装洗发露22瓶,注册商标为“潘婷”的200毫升装洗发露28瓶,注册商标为“飘柔”的200ml装洗发露12瓶。
当事人将上述购入的洗发露在其开设的超市内进行销售。2014 年11月27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管局)对该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正在销售的上述商品125瓶,洗发露瓶身均标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代码P、X),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31611864RA” 等内容。
2014年12月10日,市管局收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书称.上述商品均为非宝洁公司出.品,属于假冒宝洁公司厂名厂址以及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管局于2014年12月10日将鉴定结果告知戴立峰,戴立峰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至案发,可查实的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总经营额2489. 3元,无违法所得。
市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市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露,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露125瓶,罚款人民币4978.6元。
[评析]
本案中的洗发露产品系侵犯宝洁公司“飘柔”“海飞丝”“潘婷”“Head &Shoulder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产品然后在本店内进行销售,已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在于当地工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权利人对产品进行鉴定,充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遏制了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并有效地维护了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