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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与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如何解决?

   2022-03-22 企无形企无形1705
核心提示: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常常引发激烈讨论,如下文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

原告: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非常了得》系由江苏卫视播出、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龙公司)制作并出品的一档热播电视节目。2012年6月19日,长江龙公司就《非常了得L0GO》美术作品和《〈非常了得〉益智答题电视节目》作品分别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该节目于2011年3月2日开始构思,着手创作,于2011年4月28日完成,于2011年6月8日晚首播。

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公司)设立于2010年7月14日,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市场调查。2011年5月26日,同舟公司与北京某代理公司签订《商标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该公司申请“非常了得”商标注册。2011年6月22日,同舟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2012年7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无线电文娱节目;娱乐等。该商标图案为“非常了得”四个汉字。2013年2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长江龙公司申请注册的“非常了得”图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包括电视播放;电视广播;有线电视播放等。

同舟公司认为长江龙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共同侵犯了其“非常了得”商标专用权,故诉至南京玄武区法院。

法院认为:首先,长江龙公司、江苏电视台对“非常了得”文字及图形组合作品享有在先权利。长江龙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非常了得”电视节目的非常了得”文字加图形的LOGO作品创作完成于2011年4月28日。长江龙公司进行了版权登记,该作品中“非常了得”文字的特殊字形、倒金字塔图形以及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早于同舟公司“非常了得”普通文字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以及核准时间。因此,长江龙公司对其“非常了得”文字及图形组合的LOGO享有在先著作权,其和江苏电视台有权在其电视节目中正当使用该标识。其次,长江龙公司、江苏电视台不存在侵犯同舟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主观过错。

一档题材新颖的电视节目及其LOGO的设计需要一段时间的创作过程。长江龙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江苏电视台于2011年3月提出创作“非常了得”电视节目的设想,同年4月28日创作完成电视节目的文案作品及LOGO作品,同年5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该节目名称及内容,同年6月8日首播该节目,使用该LOGO。而同舟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于同年5月26日委托他人代理“非常了得”商标注册申请,同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

因此,长江龙公司无论是对节目名称的提出,还是对节目LOG0的设计完成,均早于同舟公司“非常了得”文字商标的提出及申请注册时间。再次,长江龙公司、江苏电视台使用“非常了得”节目LOCO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由于同舟公司注册“非常了得”商标后,使用不多,并未通过使用或宣传使该商标产生较强的显著性、影响力和识别力。

相反,江苏电视台“非常了得”电视节目的播出当天,在国内获得极高的电视收视率,产生强烈的轰动效果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于此情形,公众并不会将“非常了得”电视节目与同舟公司的商标进行关联,从而对二者的服务产生误认或混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同舟公司的诉讼请求。同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常常引发激烈讨论,如下文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本案中,节目播出机构对节目名称、图标、LOGO等享有在先权利或者属于正当使用的,而没有被认定侵权。不过,本案及其他一些类似案件的一再发生,也向其节目可能一夜成名的电视台之类的经营者发出了警告。如果对知识产权缺乏清晰认识、管理不到位,随时都可能遭受意外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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