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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商标名称相同,但内容不同构成侵权吗?

   2022-03-22 企无形企无形575
核心提示: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对于同类商品(服务)的认定不应机械地按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来判定,而更应当考虑二者的内容和性质等,客观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相似。

[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下称江苏卫视)、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珍爱网)侵犯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权。2009年,金阿欢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非誠勿擾”商标。2010 年9月,金阿欢的“非誠勿擾”商标被正式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199523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和婚姻介绍所等。

江苏卫视于2010年初推出大型婚恋交友类节目《非诚勿扰》,凭借精良的节目制作和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迅速得到观众广泛认可,屡屡创下省级卫视的收视纪录。

金阿欢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江苏卫视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南山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但其为电视节目,与金阿欢拥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

据此,南山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拥有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相同。

法院认为,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但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同时,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最终、深圳中院判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评析]

由于“非诚勿扰”电视节目的高收视率,该案的判决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的审理结果,反映出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对于同类商品(服务)的认定不应机械地按照《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来判定,而更应当考虑二者的内容和性质等,客观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相似。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内新兴业态的不断发展,某一商品或服务可能具有多种属性,建议企业加强商标保护意识,提前做好全面的商标检索工作,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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