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朋友问有关销售假冒注册商品处罚的问题,那么今天就来说一个日常生活里常见的有关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处罚案例——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品案。
[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品案情介绍]
被告人戚某某、钱某某系夫妻,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间通过微信软件等途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后又租用韶关市区解放路某大厦的房间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经查,戚某某、钱某某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757元,其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9570元。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某、钱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7个月和6个月,均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品案处理评析]
本案是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型案例。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对私人的个人空间,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人微商,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台售假者也越来越多。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对商标权人的维权工作也增加了不小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