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宽泛的含义上理解,商标维权活动中的商标权利人和侵权人的关系属于竞争关系,二者都从事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生产或销售。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权利人与侵权人只有一小部分是处于真正的竞争关系之中。
在多数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和侵权人的关系无论是从企业规模、目标市场定位、合法性等方面衡量,双方都不是真正的竞争者关系。即使如此,仍然有一些商标权利人会考虑利用商标维权行动来打击竞争对手,获取竞争优势。
由于只有在少数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和侵权人的关系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因此利用维权活动来打击竞争对手的案例并不多见。利用维权活动打击竞争对手、获取竞争优势的例子常见于围绕一些对行业使用较多的特定标识展开的争夺战中,如围绕“老麻抄手”发生的多个案件。利用商标维权活动获取竞争优势,由于双方处于直接竞争关系且一般都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应当谨慎行事,不可超越法律的界限,否则可能因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