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禁令,又称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商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前禁令的作用主要在于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对于商标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因为有些商标侵权的后果是难以通过损害赔偿或者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方式予以弥补的。
比如涉及食品、药品的商标侵权案件,一旦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假冒商标产品投人市场,即使以后法院判令侵权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侵权行为对商标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也是难以弥补的。消费者受到假冒商标产品的影响,对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产品也会敬而远之。
申请诉前禁令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①申请人享有注册商标权的证据;
②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
③侵权行为可能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