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的第一条明确地阐述了我国《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活动是-一个由多方主体参加的活动。如果没有统一的建筑活动行为规范和基本的活动程序,没有对建筑活动各方主体的管理和监督,建筑活动就将是无序的。为保障建筑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就必须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筑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需要确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市场管理机制。制定《建筑法》,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筑市场管理,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是建筑活动永恒的主题,所以《建筑法》以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为主线,做出了重要的规定。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是国家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建筑活动的管理水平、效果、效益,直接影响到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效果和效益,从而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保证建筑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建筑法》,以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